诚然,
不动产登记乃改革之后国家制定法律
法规所设立并实施的财产制度之一,其中规定,所有按程序申请的权利拥有人或涉及其权益关系的相关人员,均需要通过国家专门职能部门,将关乎
不动产权利及相关交易情况的事项详细记录在一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簿之上。
而“
他项权证”则是由负责房产所有权管理与登记的权威机构,向享有
抵押权或典权等多种权利的人士所开具的法定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
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