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代书
遗嘱时,需由两位以上的
见证人同时在场监督,由其中一位参与者负责代为书写,之后还需由
立遗嘱者、代笔人及其他见证者共同签署姓名并标明日期。
在此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不得邀请以下列人员作为见证人员:
(1)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被限制行使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以及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之人士;
(2)
遗嘱继承人、遗赠受益人;
(3)与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益人存在
利益冲突的人士。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