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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主体每年可免费获取几次个人信用报告

每个公民都具有申请每年度两次免费查阅其自身信用报告的法定权利。
如果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以及信息使用者采取通过格式化合同来获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方式时,那么他们有责任在合同中设定足够引人注目的提醒标志,并且必须根据信息主体的实际需求进行详尽的解释和说明。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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