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案情移送主管检察部门办理过程中,需留出至少一个月的审查期限。
然而如若案件性质严重且复杂,审查期限可酌情延长半个月。
倘若
犯罪嫌疑人针对指控罪行及侦查结果表示认罪并同意接受
处罚,且其行为符合简化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来自检察机关的
审查起诉周期应控制在10日内。
当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时,审查期限还可适度延展至最多半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