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犯罪行为的既遂罪犯,我们将基于其严重的
违法犯罪事实和由此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做出相应的法律判处。
该犯罪行为的具体
处罚措施包括:
首先,如果罪犯在他们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在销售过程中明知道这些食品掺杂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依然进行销售的,那么我们将会对其予以严厉的
刑事制裁,判处其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处罚
罚金。
其次,当这种犯罪行为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严重威胁甚至产生了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后果时,公众之间出现由于这种食品导致的大规模群体性疾病事件等等,我们会给予更加严格的惩罚,即判罚其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且在此基础上同样处以罚金。
《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