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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刑事拘留由谁批准

刑事拘留职责归属公安机关,且执行该命令须得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此项程序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尤其需要明确指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然实施犯罪或涉嫌重罪的现行犯与重大嫌疑人,倘若存在法定情形,可依法先行采取拘留措施。紧接着,公安机关应于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展开讯问工作,同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拘留情况报告,以供其审查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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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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