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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刑事拘留依据什么

珠海市执行的刑事拘留制度基础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应对现行罪犯或有重大犯罪嫌疑人员,依法在特定情况下实施此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调查或审判程序,从而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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