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概述如下:
1、如被告可能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或独立使用
附加刑法的
轻罪,则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2、如果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那么也可考虑采用此种方式。
3、对于应当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其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则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对于此类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
民法院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交的
犯罪案件时决定实施取保候审的,则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4、对于
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等恶劣情节,则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如果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检察院
刑诉规则》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