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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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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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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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要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要件:行为人需具备明知的心理状态,即确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处理的物品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缺乏该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3)客观行为: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指提供藏匿场所;转移指改变存放地点;收购指买入相关物品;代为销售指帮助售卖;其他方法包括对赃物进行加工等。
(4)行为对象:针对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财物,以及利用这些财物产生的利息、利润等收益。
(5)危害程度要求:掩饰、隐瞒行为需达到一定危害程度,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认定为犯罪。
(6)上游犯罪前提: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是认定本罪的必要前提,但上游犯罪行为人未归案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提醒:
若涉及可能的掩饰、隐瞒行为,需注意自身是否符合主观明知等构成要件,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具体情况。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考虑以下方面:
(一)主体需为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上需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
(三)客观上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掩饰隐瞒行为,窝藏指提供藏匿场所,转移指改变存放地点,收购指买入,代为销售指帮助售卖,其他方法包括对赃物加工等。
(四)行为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五)行为需达到一定危害程度,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认定为犯罪。
(六)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是认定本罪的前提,但上游犯罪行为人未归案不影响本罪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这类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行为的责任主体。
2.行为人主观上需清楚自己处理的是犯罪所得或其产生的收益,这种清楚既包括明确知道,也包括按常理应当意识到的情况。
3.实际行为表现多样,比如为赃物提供藏匿处、转移存放地点、买入赃物、帮助售卖赃物,或对赃物进行加工等其他方式。
4.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犯罪获得的财物及其产生的额外收益。
5.这类行为需达到一定危害程度,若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
6.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是认定的前提,即使上游犯罪实施者未归案,也不影响对这类行为的认定。
结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需综合主体、主观明知、客观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程度等方面,并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法律解析:
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相关行为,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客观上表现为多种行为,比如为赃物提供藏匿场所的窝藏行为、改变赃物存放地点的转移行为、买入赃物的收购行为、帮助售卖赃物的代为销售行为,以及对赃物进行加工等其他方法。行为对象须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此外,掩饰、隐瞒行为需达到一定危害程度,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认定为犯罪。同时,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是认定本罪的前提,但上游犯罪行为人未归案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如果对该罪的具体认定标准或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需综合主体资格、主观认知、客观行为、行为对象及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同时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主体需为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是构成本罪的基本资格条件。
主观上需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若行为人缺乏明知,则不构成本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提供藏匿场所、转移改变存放地点、收购买入、代为销售帮助售卖,或对赃物进行加工等其他掩饰隐瞒行为。
行为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非此类对象的行为不纳入本罪认定范围。
掩饰隐瞒行为需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
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是认定本罪的前提,但上游犯罪行为人未归案,不影响本罪的独立认定。
专业解答盗窃罪的共犯,一般而言乃是指积极参与到盗窃活动当中的人群,既包含直接实施盗窃的人,亦涵盖了对他人进行盗窃提供帮助或怂恿的人员。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是指那些在明知所涉及的物品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来掩盖、隐瞒这些物品的行为。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其实际实施的客观行为。
专业解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如何确定的关于如何准确地依循法律章程,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其具体的标准包括:首先,本罪的主体应为普遍的一般民众;其次,在主观心态上须明了其行为的故意性;再次,所侵犯的客体应为权威的司法机关的公正合法的日常工作;最后,在实践中肯定存在著将犯罪所得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销或采取其它方式来掩盖、伪装的实际行动。
专业解答如何界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的范畴在针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额的认定上,我们可以看到如下具体规定:首先,对于一般的情节恶劣,其表现为对所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在人民币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操作;其次,当情节严重时,其数额要求则上升到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或者实施此类行为的次数超过十次,又或者是实施了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了人民币五万元以上。
专业解答如果要对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在犯罪前没有主观故意,即不知道别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知道自己提供的帮助实际上是犯罪所得和由此产生的收益。例如,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被告人真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或者是在被误解或欺骗的情况下才这样做,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从中获得任何不当的经济利益。
专业解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情节严重会被定罪,具体规定如下:1.涉案金额达十万元及以上;2.掩饰、隐瞒行为超十次或三次以上且涉案金额达五万元以上;3.涉及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居、救济款物等,涉案金额达五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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