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挪用公款180万用于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可尝试主动退还全部或部分公款,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用于非法活动,除退还公款、配合调查外,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梳理案件情况,找出可能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可向司法机关提供自身存在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