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若蓄意将自己的子女出售则构成恶劣的
犯罪行为——拐卖人体交易。如果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收益,那么他们将被判定为犯有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罪行。
然而,若是因生活艰难或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的影响而非出于经济目的,将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私下交给他人
抚养,甚至收取少量的所谓“营养费”或“感谢费”,这便属于民间的
送养行为,不应被视为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罪行。但是,如果这种私自送养的行为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或者存在其他恶劣的情节,符合遗弃罪的特征,那么就应该按照遗弃罪进行处理;如果情节较轻且危害程度不大,则可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