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无法证实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存在清晰区分的情况下,他们将被要求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公司股东可能会滥用
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这两项法定权利来逃避
债务,从而对公司的
债权人造成严重的利益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相关股东应对公司的债务负有法定的
连带责任。
最后,如果
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
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
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价值,那么,应当由支付该出资的股东负责弥补其差额;
同时,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