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展开分析之前,我们需要明晰两个概念:
欺诈行为和
表见代理。前者是指
行为人具有故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意图,以此获得不当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人作出某些
民事行为,试图在本人与第三方之间建立起某种
权利和义务关系。
首先,从行为人的动机来看,欺诈行为人的目的往往是出于恶意,他们的行为旨在非法获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相比之下,表见
代理人的行为动机则是为了代替本人进行民事行为,他们的初衷是在本人与第三方之间建立起一种合法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次,从行为方式上看,欺诈行为人通常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表见代理则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之一。
最后,从产生的后果来看,欺诈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往往由行为人自身承担。
然而,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却需要由本人(也就是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则需对该行为负有
连带责任。换句话说,表见代理实际上是在无权
代理人、被代理人以及善意第三方之间进行了一次民事
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尽管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是由于代理人的形式要件是完备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是以代理人的意愿,为被代理人与第三方的利益从事民事活动。代理人的代理活动的最终目的仅仅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被代理人与第三方之间确立一种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欺诈行为人可能会利用他人的名义来欺骗第三方,从而获取不正当的财产。这种行为与表见代理在表面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它们的本质却是截然不同的。欺诈行为人并非以代理为目的,他们的行为效果也无法归结为被代理人的意愿,而是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为自己谋求他人的财物。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