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院
异地传唤涉嫌犯罪人员的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传唤活动是禁止在异地实行的。
传唤作为
司法机关用以要求
诉讼当事人在特定时段和场地出席庭审的手段之一,是必要的程序步骤。对于那些无需实施
逮捕或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传唤方式将其带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指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询问,但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件。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