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并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
然而,对于这一
犯罪类型,必须存在明确的认知,这是必要的
犯罪构成要素之一。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具体
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
犯罪客体,即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即实际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类帮助行为。
3.
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属于一般主体范畴。
4.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仍然为他们提供上述客观方面的各种帮助行为。
关于“明知”的认定,除了
行为人直接承认自己具有明知之外,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推断,除非有相反的
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1)在经过监管部门告知之后,仍然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的;
(2)在接收到举报之后,未能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
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手段,或者使用
虚假身份,以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