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件并不属于侵占罪之范畴,而应被归类为
盗窃罪。
依据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储蓄协议,倘若用户所遗忘的款项位于银行柜台之上,即便此刻该金额暂时脱离了其主人对于其的持有与掌控,然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笔资金在此期间依旧需受银行的妥善保管与严格监管。因此,若有人在银行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未察觉之际,秘密地将这笔款项据为己有的行为,便符合了盗窃罪的
犯罪特征,应依法判定为盗窃罪。
根据我国
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此外,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