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机动车在其强制性
保险合同的
有效期间内,由于进行了改装或者使用性质发生变更等原因而导致其危险程度显著提高时,如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
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在其责任限额之内进行
赔偿的请求,应当得到我国
司法机关的充分尊重和采纳。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
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