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招
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第二次流标的问题,应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合理解决:
首先,
招标机构可选择不再继续举行招标活动,在符合相关程序和权限的前提下,向各地区的市级或省级以上行政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上级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除招标外的其他公开透明的采购方法;
其次,若在此期间,参与竞标的企业数量不足三家,招标机构则需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