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募活动中,
招标方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要求终止招标过程,此时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妥善处理:
首先,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已受邀或已获取预审和招标文件的潜在参与者发布此项决定;
其次,对于已经销售的预审及招标文件,招标方无需退还任何交易费用;
第三点是关于已收取的
投标保证金,应尽快予以退还,但不需要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最后,应及时公布相关公告,以便所有相关人员知晓并做好相应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