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分包给个体的合法性问题,国家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首先,作为
建筑工程承包方,他们必须具有核心资质条件,例如拥有
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专业的建筑行业从业资格,这样才能成为建筑工程的
承包人,而不能容许个人以承包商身份参与其中。
其次,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都被视为非法分包行为:
(1)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给个人;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分包给那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
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其他单位,但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部分再次进行分包;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工作再次进行分包;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了收取劳务作业费用之外,还额外收取主要建筑材料款项以及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
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