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因
保险合同引发的争议,应由被告方在其居住地或者保险契约标的物所在地区域范围内的人
民法院行使司法
管辖权。”另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也对涉及财产保险合同的
诉讼适用规则有所阐述,诸如“对于以运输工具或船舶为保险标的物的情况,若诉讼案由涉及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相关诉讼可由运输工具等级注册地点、运输目的城市以及保单责任事件发生地人民法院共同
管辖。然而,对于涉及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则应由
被保险人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因此,在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保险公司的居住地或者被保险人的居住地均有权进行管辖;而在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时,除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居住地外,还需考虑运输工具等级注册地点、运输目的城市以及保单责任事件发生地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