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动物饲养者与管理者对于其所豢养的狗类若未能实施有效的拴链措施,以致于狗只在公路中央四处奔跑,使得
机动车驾驶者在闪躲时无法避免撞上狗只,从而造成狗只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这无疑是动物饲养者和管理者自身的过失行为。
倘若因此而导致驾驶的车辆遭受损害,那么动物饲养者和管理者理应为车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