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这一记录本身无需清除,因为它仅为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之一,并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
刑法裁决,因此不会留下所谓的“
案底”。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与实践中,“案底”通常是针对曾有过
刑事犯罪前科的个人资料档案而言,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犯罪人员
犯罪记录制度”。
而对于那些经过刑事拘留但最终并未被定罪判决的人来说,他们并不存在官方意义上的“案底”,这主要是由于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未能找到充足的
证据或者裁定其无罪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