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婚内所订立的
保证书,必须严谨审视其具体内容,倘若涉及到违反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条款,则此类条款应被判定为无效。然而,在此情况下,仍可判定整个保证书中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首先,保证书中所记录的有关于某一方
当事人存在过错行为的相关事项,可以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婚姻关系破裂以及对方当事人存在过错的直接
证据,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这类证据具有至关重要的证明力。
其次,保证书中针对
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是对未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进行
财产分割所做出的单方面
保证,只要这些内容表述清晰明确,便应当被视为婚内的财产协议,并因此具备相应的
法律效力。
最后,保证书中关于离婚时“自愿放弃
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条款,在法律效力上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