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
保险纠纷问题,可采用以下三种合法有效的途径去处理:
首先是协商与和解,即当
保险事故发生后,双方应以公正、诚实为原则,进行充分且深入的交流与谈判,相互做出适当的让步,最终达到一个双方均能够接受并满意的和解方案。协商与和解分为自行和解及由第三方协助和解两大类。自行和解意味着无第三方干涉,由双方
当事人直接开展协商与沟通;而第三方协助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中立人士出面调停,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其次是
仲裁,这是指在保险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至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依然拒绝履行裁决义务,那么受害方有权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是
诉讼,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