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在法庭上做出拒绝辩护的决定之后,法院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被告提出请求,重新
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或者由法院指派一位律师,合议庭应当依法予以批准;
2.若被告人拒绝
辩护人的辩护服务后,法庭上无辩护人代表其出庭,那么法庭应宣布暂时休庭,并决定下一次开庭日期;
3.如果被告人仍然拥有辩护人,则法庭必须确保其辩护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庭审活动可继续进行;
4.在涉及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若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的辩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庭可以将此被告人单独审理,而对其余被告人的庭审活动则可照常进行。
法律明确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辩护人的辩护,同时亦可自行委托新的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