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证明猥亵罪的犯罪事实主要依靠以下证据和方法:
被害人陈述
详细描述:被害人对猥亵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过程等细节的陈述是关键证据。若陈述自然、稳定、连贯,且符合其年龄、认知和表达能力,可作为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
非亲历不可知细节:若被害人陈述了只有亲身经历才能知晓的细节(如特定的身体接触方式、行为人的言语或动作等),且无证据表明存在指证、诱证或诬告可能,其陈述的可信度会显著提高。
证人证言
目击证人:若有证人亲眼目睹猥亵行为的发生,或看到行为人与被害人有异常接触、行为人有猥亵的准备动作等,其证言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
间接证人:证人虽未直接目睹猥亵行为,但能证明被害人案发后的异常状态(如情绪激动、身体不适等),或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接触情况等,也可作为间接证据辅助证明。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若被告人曾承认实施过猥亵行为,或在讯问过程中对部分事实有所认可,其供述可作为定案证据。即使被告人翻供,若其辩解缺乏合理性或与在案证据矛盾,其之前的有罪供述仍可被采信。
被告人对行为的解释(如声称是无意触碰、教育惩戒等)若不符合常理或与证据不符,也可反向证明其行为的主观故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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