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母购置房产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能简单地视为隐匿或转移婚姻期间的
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在
离婚协议签署之前或是在整个
离婚诉讼过程中,存在
当事人利用为父母购置房产的名义来
非法占有和分配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这就构成了
转移财产的
违法行为。
依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当配偶中的一方故意隐瞒、迁移、转让、破坏、滥用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亦或者是制造
虚假的夫妻共有
债务意图从另一方手中侵吞其财产,在
离婚进行
财产分割的阶段,对于此类行为严重者可被判定少分或不得享有任何财产份额;倘若离婚后,另一方发觉存在上述不法行为,有权向当地的司法机构
提出诉讼,请求重新对夫妻的共有财产进行再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