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法范畴内,所谓的“领导儿童乞讨罪”的
立案准则主要涉及以下两个要素:
首先,必须存在明确且实际发生的
犯罪行为;
其次,此种犯罪行为需达到应受到
刑事法律
追责的严重程度。
其中,关于“犯罪行为”的定义为:通过使用
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非法引导、组织年龄未满14周岁的
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活动。而“应受刑事法律追责”则意味着该犯罪行为并非情节轻微,或者存在其他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
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