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面临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即使是已经注册成立的企业,其
注册资本仍需按照相关
法规进行补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自人
民法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对于
债务人的所有
出资人而言,如果他们所
认缴的出资部分尚未全部履行完毕,那么作为
破产管理人就必须要求这些出资人立即支付其所认缴的剩余出资额,且此种行为并不受出资期限的任何限制。
《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