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的第二十二条
法规,倘若有任何人员的违纪行为在长达六个月的时间跨度之内并未遭到公安机关的查证打击,那么针对该对象的
处罚程序将会自动终止。换言之,假如
当事人曾经因为涉嫌偷盗而遭受了
拘留一日的
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的整整六个月之中,都未能再度被公安机关检测到存在任何形式的违纪行为,那么此次的拘留经历将不会在其
个人档案中留下任何
案底记录。然而,若在这六个月的期限内,当事人再度被发现存在违反
治安管理的行为,那么先前的拘留纪录便有可能被纳入到新一轮的案底记录之中。因此,最终是否会留下案底,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在未来是否还会有新的
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所察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