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侵占罪系指对他人委托其保管的财物进行无理占有,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虽经主张仍拒绝返还的
违法犯罪行径。鉴于此类车辆常被视为车主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故货主因货物费用未能及时结算等因素暂时扣押货车上路行驶的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解释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情况。然而,倘若货主在此过程中涉及到“实际侵吞金额数目庞大”及“拒不作出合理
赔偿或者归还的不当行为”时,从理论层面上讲,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了侵占罪。然而,在作出此判断前,还需针对每个具体事件进行深入分析,其中包括货车自身价值、货主扣押货车的真实动机、扣押行为持续的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合法的法律依据等等。若货车本身价值较小,或者货主扣押货车的行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例如由于货物费用尚未结清),那么该行为便有可能无法被认定为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