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被宣告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若能秉持严谨态度,严格遵循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或者有
立功赎罪的突出贡献,便可获得
减刑的机会。对于被判定犯有
职务侵占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如果他们在服刑期间满足了上述
减刑条件,如严格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表现或有立功赎罪的突出贡献,那么从理论上讲,他们是有权提出减刑申请的。然而,最终能否获得减刑的批准,仍需由执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其中包括罪犯的悔罪表现、立功情况以及在监狱内的总体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若罪犯的行为符合减刑的标准,并且执行机构认为这样的减刑申请是合理的,那么就会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批准;反之,如果罪犯的行为并不符合减刑的标准,或者执行机构认为这样的减刑申请并不合理,那么就可能无法得到减刑的批准。因此,对于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职务侵占罪罪犯而言,他们是否能够获得减刑的批准,必须要根据他们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以及执行机构的最终决定来做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