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所拘捕的人员中,有必要进行
逮捕的,那么他们应该在
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批准。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
犯罪嫌疑人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或
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分子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天。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对于涉嫌故意
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可能会
被拘留三天以内,但在特殊情况下,
拘留期限可延长至七天;若为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具体的
拘留时间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
司法机关的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