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罪确实存在着未遂形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该项罪行的成立标志在于实际开设了赌场并且开始正常运作。举个例子,倘若某位嫌疑人为开设赌场做足了万全准备,无奈却因外部环境变化、例如遭到公安部门的即时打击等原因,最终无法将赌场付诸实践的话,这种情况便被视为
犯罪未遂。基于“刑法”对于犯罪未遂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对于已构成犯罪未遂的罪犯,我们应当适用同等级别的
刑罚,甚至可以适当给予减轻或
从轻处罚。然而,在实际事件中,我们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法律规定来加以判断,同时明确开设赌场罪确实有未遂形态的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