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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否存在未遂

按照我国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罪确实存在着未遂形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该项罪行的成立标志在于实际开设了赌场并且开始正常运作。举个例子,倘若某位嫌疑人为开设赌场做足了万全准备,无奈却因外部环境变化、例如遭到公安部门的即时打击等原因,最终无法将赌场付诸实践的话,这种情况便被视为犯罪未遂。基于“刑法”对于犯罪未遂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对于已构成犯罪未遂的罪犯,我们应当适用同等级别的刑罚,甚至可以适当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罚。然而,在实际事件中,我们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法律规定来加以判断,同时明确开设赌场罪确实有未遂形态的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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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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