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六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具备以下任一情形者,即可申请
刑事拘留期间的
保外就医:患有严重疾病且需长期治疗,无法在监狱内得到妥善照顾和治疗的;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罪犯;因身体残疾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无法自理,若将其置于监狱中可能会对其健康状况造成进一步损害,甚至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然而,以上三种情况均须经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全面诊断,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还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如若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并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的条件,则应立即将其收监执行原
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暂予
监外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