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若恶意有人借以
虚假的警察身份公然实施
绑架行动,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
招摇撞骗罪中的一类表现形态。依照这条法律界定,凡是用假扮国家机关
公务人员的手段进行欺骗活动招摇是非,都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而对于那些情节特别恶劣者,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冒充人民警察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
加重处罚的范畴,因此,倘若有人胆敢
冒充警察从事绑架活动,就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至于具体的
刑罚裁量,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来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