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警方在执行
刑事案件的调查程序时,有权依据案情的特殊性质及程度,决定是否对涉案人员采用取保候审的策略性手段。所谓“取保候审”,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均在
刑事诉讼阶段中,为了确保
刑事诉讼流程能得以顺畅通行而面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司法措施,其基本要求在于被指控者须在特定时间期限之内提供充足的
担保或者保
证人,以确保其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法规,例如不得逃避侦查、审判等。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例如提供充分的担保或者保证人,或者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条件,那么警方便有权利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