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猥亵罪的案件中,如若
主犯尚未缉捕归案,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倘若发现先前针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
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则应立即进行撤销或变更。例如,若公安机关已对其他涉案人员采取了
逮捕措施,然而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这些措施并不恰当,或者
逮捕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公安机关就有责任及时地撤销或变更这些措施,并且要将这一情况通知给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如果主犯未能成功抓捕,公安机关可能需要重新审视案件的侦破策略,这其中可能包括加大警力投入、拓宽侦查视野、搜集更为充分的
证据等等。与此同时,对于那些已经被逮捕的嫌疑人,如果发现缺乏充足的证据来证实他们的
犯罪行为,或者逮捕措施已经不再具有必要性,那么公安机关也应该依据法律
法规,依法撤销或变更逮捕措施。当案件已经移交至检察机关时,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慎重考虑是否继续追究其
刑事责任。如果检察机关认为逮捕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同样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并将这一决定通知给公安机关。总而言之,在主犯尚未缉捕归案的情况下,我们必须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依法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撤销或变更逮捕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