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申请
减刑需满足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与教养改造、具备真实且明显的悔过或
立功,同时针对
重大立功表现有着更为显著的影响力。值得关注的是,减刑的具体限制在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其原本被判处
刑罚的两倍之多,但对于不定期
徒刑的罪犯来说,该期限联邦法院有特殊规定,即不得短于13年;至于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他们在
缓期执行结束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刑期至少不能少于25年,而在同等情况下,被依法减为25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刑期则须确保不少于20年。关于涉及到
合同诈骗罪名并被宣告5年刑期的罪犯而言,其减刑幅度究竟如何,我们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加以判断和研究。若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卓越,符合减刑的各项要求,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是有权提出减刑申请的。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还需要结合罪犯的实际行为表现及监狱方面的评估结果进行综合考虑,这通常是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