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律说明,构成
危险驾驶罪并不需要限定特定的行使路径需求。尽管上述
法规中并没有明确指明危险驾驶行为必须要在某种特定的道路或者场所进行,但是这并不阻碍我们得出这样的理解:只要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辆,并且满足该法规中所列举的任意一种情况,都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无论在繁华喧嚣的都市街道,宁静祥和的乡村小路,还是其他任何允许
机动车行驶的道路环境下,只要
行为人实施了诸如追逐竞驶、
醉酒驾驶、严重
超员超速驾驶或者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为,那么他们就有可能面临着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