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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一年零八个月怎么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若判决之前已预先采取羁押措施,则每一天的羁押期限都可相应地折抵一日的刑期。因此,倘若某人被判罚一年零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其实际需在狱中服刑的时长应为一年零八个月减去先前羁押的天数(以天数换算成月与日)。举例来说,若预先羁押了10个月,那么实际服刑期限将为8个月;若预先羁押了10个月零5天,那么实际服刑期限将为8个月零7天。具体的折抵天数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判决书中所载明的规定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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