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十七条之明确规定,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若判决之前已预先采取
羁押措施,则每一天的
羁押期限都可相应地折抵一日的刑期。因此,倘若某人被判罚一年零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其实际需在狱中服刑的时长应为一年零八个月减去先前羁押的天数(以天数换算成月与日)。举例来说,若预先羁押了10个月,那么实际服刑期限将为8个月;若预先羁押了10个月零5天,那么实际服刑期限将为8个月零7天。具体的折抵天数需根据实际情况以及
判决书中所载明的规定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