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明文规定,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
法律强制手段,并不必然引发
逮捕之结果。逮捕则需基于充分
证据证实确有
犯罪事实,同时考量
犯罪嫌疑人身负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罪责,以及其行为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等因素,方能依法实施。若犯罪嫌疑人已获准许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将无需面临逮捕之风险。然而,如若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
情节严重者,才有可能被依法逮捕。因此,刑事拘留与逮捕二者之间存在显著区别,
拘留仅为暂时性的
强制措施,而逮捕则是更为严肃和严厉的法律程序,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方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