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假如在高速公路这个特殊地域内骑行
机动车辆且追逐争抢,情节格外严重的;又或者是驾驶员因饮酒过度而驾车,这类行为都将被认定为
违法犯罪行为,予以
拘留,同时还会附加罚款等惩罚。针对
机动车的拥有者或管理者对此类行为负有的
直接责任,也将依据上述法律
法规接受应得的制裁。若这些恶劣行为同时涉嫌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条例,将依据
量刑较重的规定进行定性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