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能在未被
羁押的状态下接受
司法审判。取保候审的实施条件涵盖了可能会面临较轻
刑罚惩罚、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险、具有特定身体或者家庭状况以及即将超过
羁押期限等各个方面。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内,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不必继续羁押于看守所之内,可以有条件地回归社会并从事相应的工作与生活,然而,他们仍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例如随时准备接受
传唤、不得逃避侦查与审判等。因此,尽管取保候审并非完全取代羁押,但它确实为羁押提供了一种替代性的解决方案或者说是一种缓解方式。总而言之,取保候审可以视为一种替代或缓解羁押的手段,但绝非等同于完全豁免任何形式的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