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职务侵占罪的原告主体,实际上并非特殊主体。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此条款所指称的职务侵占罪之
犯罪主体,系为所有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供职的工作人员,这是普遍适用于各类职业岗位和职务层次的一般主体,并不对特定身份或职务有强制性要求。因此,只要
当事人满足条件,即属于在任意合法注册并运营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就职的工作人员,即可视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适用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