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发包方有权利将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个体人员进行执行,这种行为并不违反现行法律
法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总
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分包情况以外,所有其他形式的分包活动都必须事先经过建设单位的正式同意和批准。
此外,对于第三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无论是与总包商、勘察设计方还是施工
承包方之间的关系,他们都需要对发包方负起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
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