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施多次
嫖娼行为的人员,公安机关有权对其予以严厉惩治:即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
拘留,并且罚款额度上限为五千元人民币。在此情况下,公安部门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嫖娼活动,分别作出相应的裁定与执行。鉴于
违法者在多次实施嫖娼行为中,每次均构成了相关的违犯
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然而,依据中国现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明确规定关于多次嫖娼的具体
处罚标准,所以不能将多次嫖娼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然而这样并不会影响到对长期滞留在拘留所内的人员采取
行政拘留等措施的决定权。
同时,为了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以及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我们需要坚决打击多次嫖娼等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
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