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建筑法》的明确规定,凡在交付使用阶段的
商品房,均须满足严格的质量等级要求,且需附上有效的保修说明书以确
保证照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竣工手续完备后方可予以交付。若未通过任何形式的验收或验收结果未能达标者,则该商品房不得被投入使用。
为确保交付条件得以实现,对消防、电梯、燃气及规划、环保等多个领域的全面检验均须由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并在验收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证明方可完成交付手续。
另一项重要的交付条件便是由施工单位亲自签署的保修书以及在工程验收完全合格以后才能正式进行交付使用程序。对于不满足这些交房必备条件的商品房,
购房者有权依法追究开发商的相应
违约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