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侦破职责归属公安部门,具体由公安部所属的
经侦总队来负责此项任务。由于此类
犯罪涉及到
公职或企业工作者,因此必须由具备相应办案能力和经验的公安机关来执行调查工作,除此之外的案件,均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侦查责任。而对于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诉讼活动法律
监督权过程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破坏司法公正的严重
犯罪行为,则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
立案侦查。
此外,若公安机关所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重大犯罪案件,且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